抗击灰霾 加快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建议
  • 发布日期:2014-03-22
  • 发布人:autosos
  • 点击量:2429
    全国政协委员、环境保护部直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办公室副主任温香彩:


  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是2012年2月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同意,环境保护部发布的。新标准相对于老标准,一是增加了PM2.5、O3指标;二是加严了PM10、NO2标准限值;三是对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要求大幅提高。


 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“三步走”实施方案,环境保护部在2012年、2013年已完成第一、二阶段实施任务。2014年1月1日起,新标准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16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884个空气自动监测点位。


  现阶段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还存在以下3个方面问题:


  一、第一、二阶段共完成全国161个地级以上城市884个国控监测点位的实施任务,但目前还剩余177个地级城市共552个点位尚未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。从2013年监测结果来看,177个地级城市空气污染仍比较严重。按老标准监测和评价不利于这些城市空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推进。


  二、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地级以上城市,按新标准监测和评价PM2.5等6项指标,其他177个地级城市仍按老标准监测和评价PM10等3项指标,评价标准、指标不统一,不同城市间评价结果不可比,易让公众产生误解,不利于政府公信力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。


  三、目前我国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主要分布在城市建成区内,不同城市交界、大气污染物传输通道等区域未设立空气监测站点,难以掌握区域大气污染传输情况。同时国家对地方监测数据监督力度有待加强,以确保数据准确可靠。


  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第七条明确要求,到2015年,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。新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也明确要求到2015年底,全国实施新标准,按包括PM2.5在内的6项指标综合评价空气质量。


  为有效推进大气污染治理,抗击灰霾,建议:


  一、2014年国家尽快落实第三阶段监测经费,加强尚未实施新标准的177个地级城市监测能力建设,争取2014年年底前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,发布实时监测数据,开展空气质量监测预警,为社会公众提供及时、便捷的空气质量信息服务,为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支撑。


  二、进一步完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,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行政区交界、大气污染物传输通道等位置,建立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,掌握不同区域间大气污染物传输情况,为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提供支撑。


  三、在全国建立国家直管空气监测站,落实经费支持,加强国家对地方空气质量监测的监督管理,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,落实地方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责任。